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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度反转!七年攻防,“红牛之争” 能走向大结局吗?

2023-12-28 10:21:35 来源: 作者:
旷日持久的“红牛之争”又迎来了新反转,与以往不同的是,中国红牛此次处于有利一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期作出判决,撤销2023年6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

       旷日持久的“红牛之争”又迎来了新反转,与以往不同的是,中国红牛此次处于有利一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期作出判决,撤销2023年6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红牛”)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简称“泰国天丝集团”)、北京市怀柔区乡镇企业总公司合同纠纷案作出的一审裁定,并指令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进行审理。

  此次北京高院撤销一审裁定,“红牛之争”会走向大结局,还是又将掀起新一轮长期拉锯?

  “红牛之争”七年攻防拉扯

  要想弄明白“红牛之争”的来龙去脉,就要从红牛的起源说起。

  1956年,泰籍华人许书标创立了泰国天丝集团。1975年,许书标成功研发了“Kratingdaeng”饮料,由于产品LOGO是两头红色的牛对撞,故被泰国消费者称之为“红牛”。

  红牛一经上市就受到泰国消费者广泛喜爱,并以其独特的配方、市场策略和全球推广,一跃成为全球最知名和畅销的能量饮料之一。

  随着红牛在国际上取得成功,许书标决定将红牛引入中国以回报家乡。1993年,许书标在其祖籍所在地海南成立了海南红牛饮料有限公司,但由于产品配方不符合国内食品安全监管要求,投资以失败告终。

  此时,华彬集团董事长严彬接手了红牛在国内的业务。1995年11月,中国红牛正式诞生,严彬与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国天丝签订协议书(又称“50年协议”)。至此,严彬得到了红牛系列饮料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权限,也拥有了红牛商标在中国的经营权。

中国红牛官网截图
中国红牛官网截图

  这次看似成功的合作,随后却开始朝着不寻常的方向发展。

  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的协议书原件在签订后竟神秘丢失。中国红牛表示,在协议书中其拥有50年的营业期限。而泰国天丝集团表示,深圳工商部门批准中国红牛的营业期限只有20年。

  因为缺少原始协议文件,争端变得复杂。2016年10月6日,泰国天丝以中国红牛侵犯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争议核心是授权期限:泰国天丝认为20年的授权期已到期,而中国红牛坚持认为授权期还有30年。

  在庭审中,泰国天丝拿出了不少有关20年授权期的证据,包括可查证的证件、备案合同等。中国红牛手里则几乎没有能打的牌,只有协议书电子版。但由于所谓“50年协议书”没有原件,相关复印件上也没有公章,因此被法院认为“真实性存疑”。

  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红牛系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天丝集团胜诉,中国红牛败诉。

  人们本以为“红牛之争”就此尘埃落定,但中国红牛仍不“死心”,于2021年将泰国天丝等诉至北京四中院,请求确认上述“50年协议”第七条有效。

  曲折的剧情随后再起波澜。2022年2月23日,中国红牛在官网、微信等多个平台发表声明称,已经取得“50年协议”原件,并已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这份协议书原件,作为相关案件再审的重要依据。

网传50年协议书
网传50年协议书

  今年6月,北京四中院就该案作出一审裁定,驳回了中国红牛的起诉。一审认为,“50年协议”不是复合型合同,不具有分拆起诉的请求权基础,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有基本的诉讼法依据。此外,组建中国红牛是“50年协议”的内容之一,中国红牛应为合同客体而非合同主体,其本身不享有合同权利,亦不负有履行义务,不属于本案适格原告。

  中国红牛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起诉理由,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此次,中国红牛终于迎来了“曙光”。北京高院对一审法院的认定进行了重新评价。

  二审法院裁定书表示:

  首先,中国红牛系“50年协议”的签约主体之一。根据在案证据“50年协议”所显示的内容,中国红牛是签约丙方;协议中约定了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中国红牛作为协议的签订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亦享有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作为合同主体,中国红牛有权依合同提起诉讼。

  其次,中国红牛有权针对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单独提起诉讼。合同系由各个独立的条款所组成,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影响该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基于合同条款的相对独立性,中国红牛依据“50年协议”的不同条款分别提起诉讼,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北京高院终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红牛之争”:大结局还是新一轮“拉锯战”?

  多位法律业内人士指出,随着协议书原件找回,“红牛之争”即将开启新篇章,此次撤销一审裁定也预示着新一轮拉锯战将重新打响。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孟旭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首先,根据协议书的内容可见,该协议的主体涉及甲、乙、丙、丁共四方,中国红牛作为签约的丙方,无疑是合同主体,有权提起诉讼。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同时,协议书中涉及多个不同条款,基于合同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原则,中国红牛依据协议书不同条款分别提起诉讼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此次裁定会否为“红牛之争”带来真正的新反转,还需要等待北京四中院对该案审理结果而定。

  随着当前各类企业间合作更加紧密,孟旭建议,合作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及使用范围,知识产权的许可方式、许可年限、许可费等内容,对于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也需要进行特别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而无法维护自身权利或丧失竞争优势,产生纠纷。

  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此次北京高院撤销一审裁定,仅认为中国红牛有权起诉天丝集团,是针对案件本身的程序问题进行裁定,并非就案件实体问题作出裁定。下一步,北京四中院会再次针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理。

  赵占领进一步指出,从短期看,案件并不会出现所谓“大结局”,而是诉讼双方新一轮博弈的开端。协议书原件找回只会影响此次中国红牛发起的诉讼,此前天丝集团为诉讼主体的“红牛系列商标”权的权属纠纷一案终审判决已定,并不会对此前终审判决造成影响。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明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从媒体报道来看,未来纠纷将进入长期拉锯阶段,不太可能在短期内终结。

  “北京高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定四中院审理,比较重要的原因是基于新证据的出现。”张明认为,随着协议原件找回,整个案件走向可能会发生巨大变化。至于协议书原件作为新证据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判断能发挥多大作用,还需要在未来的审理中进一步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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